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