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