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