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