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单位变更规划条件的;

(三)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五)未依法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手续的;

(六)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依法查处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