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