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权属登记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