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