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