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本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向所辖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