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