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