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