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