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搭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