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土地权属范围,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拆迁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