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