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