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四)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