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测、设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制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