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工程;(二)道路、交通、管线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三)广场、停车场、园林工程;(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五)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