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