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