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