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五条有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