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