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