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