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