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