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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