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编制或者审核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