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