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