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