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