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