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地租),国有土地使用费全部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