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资源、执行本条例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及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土地资源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