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对瞒报、谎报转让、出租金额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补交其逃漏部分,并处以双方逃漏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