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二十五、三十一、三十六、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金、地租,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