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