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双方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双方应当持抵押合同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