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四十条已废止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拍卖之前,应当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