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一所有权的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