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