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按年度缴纳地租。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