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租赁登记手续,并向物价管理部门申报出租价格。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