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