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建筑要求的,应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