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三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