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