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条已废止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四)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